房屋的維修,物業公司到底應該承擔多大義務
眾所周知,小區的物業公司在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同時,不僅肩負著管理小區衛生、維護小區秩序等責任,而且對小區內的一些建筑物還負有維修的義務。這里提到的“一些建筑”究竟指的是哪些建筑?對于這個問題,業主們普遍存在著一定的誤區,他們往往將“一些建筑”的范圍進行“擴大”,認為物業公司既然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就要對小區內的所有建筑物負有維修的義務。這個觀點顯然是錯誤的……案件回放:
2000年,某貿易公司購買了科技大廈的地下室作為廠房,三年后,該廠房的天花板開始出現漏水現象。貿易公司要求物業公司對此進行維修,物業公司進行幾次維修后未能根本的解決問題,經鑒定,該漏水現象是由房屋自身存在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此后,貿易公司再三要求物業公司對漏水進行維修但均被物業公司拒絕。為此,貿易公司要求減少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同意。于是,貿易公司停止了支付物業費。
2007年底,物業公司將貿易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依照約定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僅對該建筑的公共部分負有維修義務。貿易公司上層并非大廈的大堂之類的公用部分,而是屬于另外一家企業所有,即漏水部位并非大廈的公共部位,物業公司對該部位沒有維修義務。因此,貿易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物業費。
最終,法院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提示:
建筑物根據所有權的歸屬可以分為公共部位和專有部位。根據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物業公司的維修養護義務是指合同約定的對小區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比如電梯的維保、年檢等。合同未約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按規定動用維修資金維修。對于小區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即各業主享有私人所有權的部分,不包括在物業公司的維修義務范圍內。單個業主可以委托物業公司對自己所有的小區建筑物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必須由物業公司維修的內容,業主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